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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远
谪、无
孙、及
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 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
丁受田者恆从所近。若同时 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
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书奏,诸官通议,称善者众。
祖从之,于是遣使者行其事。乃诏曰:“夫任 土错贡,所以通有无;井乘定赋,所以均劳逸。有无通则民财不匮,劳逸均则人乐 其业。此自古之常
也。又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
使风教易周,家至日见, 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
之使手,
之总条,然后
算平均,义兴讼息。是以三 典所同,随世洿隆;贰监之行,从时损益。故郑侨复丘赋之术,邹人献盍彻之规。 虽轻重不同,而当时俱适。自昔以来,诸州
,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 富
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
不足。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同科,无众寡之 别。虽建九品之格,而丰埆之土未
;虽立均输之楷,而蚕绩之乡无异。致使淳化 未树,民情偷薄。朕每思之,良怀
慨。今革旧从新,为里党之法,在所牧守,宜 以喻民,使知去烦即简之要。”初,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 事施行后,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
诸应还之田,不得
桑榆枣果,
者以违令论,地
还分。
诸民有新居者,三
给地一亩,以为居室,
婢五
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 因其地分,
课
菜五分亩之一。
诸还受民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
亡,及卖买
婢
者,皆至明年正月乃 得还受。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
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
。 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
各依良。限三年
毕,不毕,夺其不毕 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
桑榆者不禁。
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廕附。廕附者皆无官役,豪
征敛,倍于公赋。十年, 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 乡人
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 用,陟之一等。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
一夫一妇之调;
任耕,婢任绩者,八
当未娶者四;耕
二十
当
婢八。其麻 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
,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工调,二匹为调外费, 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
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 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
之。”
十一年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
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婢依良。丁
一
受田三十 亩,限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 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诸土广民稀之
,随力所及,官借民
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诸地狭之
,有
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 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 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
,不得无故而移。
诸桑田皆为世业,
终不还,恆从见
。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
如法。 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
没则还田。
婢、
随有无以还受。
诸有举
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 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
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
田之 数。不足者以
田充倍。
二十石;又
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 费。至是,
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谓各 随其土所
。其司、冀、雍、华、定、相、秦、洛、豫、怀、兗、陕、徐、青、齐、 济、南豫、东兗、东徐十九州,贡绵绢及丝;幽、平、并、肆、岐、泾、荆、凉、 梁、汾、秦、安、营、豳、夏、光、郢、东秦,司州万年、雁门、上谷、灵丘、广 宁、平凉郡,怀州邵郡上郡之长平、白
县,青州北海郡之胶东县、平昌郡之东武 平昌县、
密郡之昌安
密夷安黔陬县,泰州河东之蒲坂、汾
县,东徐州东莞郡 之莒、诸、东莞县,雍州冯翊郡之莲芍县、咸
郡之宁夷县、北地郡之三原云
铜 官宜君县,华州华山郡之夏
县,徐州北济郡之离狐丰县、东海郡之赣榆襄贲县, 皆以麻布充税。